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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宏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宏,李潞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宏,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系长治市蔬菜公司职工,住长治市城区新华街四巷二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潞梅,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系长治市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长治市城区东大街城壕沟40号。上诉人李立宏与被上诉人李潞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李立宏与被上诉人李潞梅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李立宏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立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立宏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立宏承担。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李明德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