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宏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宏,李潞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宏,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系长治市蔬菜公司职工,住长治市城区新华街四巷二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潞梅,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系长治市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长治市城区东大街城壕沟40号。上诉人李立宏与被上诉人李潞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李立宏与被上诉人李潞梅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李立宏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立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立宏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立宏承担。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李明德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