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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郭伊文,郭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伊文,郭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伊文,渝北区龙塔街道多乐迪酒吧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谈平,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刚,原渝北区龙塔街道多乐迪酒吧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谈平,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伊文、郭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伊文、郭刚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伊文、郭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伊文、郭刚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伊文、郭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