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龚国瑞与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国瑞,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国瑞,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恩接、杨君聪,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吉祥大厦*幢*层**号房。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龚国瑞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福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龚国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