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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起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起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947号罪犯陈起键,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起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起键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起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起键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起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起键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7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起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2006)执字第708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2008)岩刑执字第2257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2010)岩刑执字第2515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2012)岩刑执字第2864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起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起键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八月至二〇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起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起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