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6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史×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869号原告史×,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心月,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双红,北京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姜×(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心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双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姜××。婚后我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一直照顾被告的起居和生活,还以个人财产为被告偿还各种债务。孩子也一直由我和我的父母进行看管、照顾,负责孩子的衣食住行,接送孩子上幼儿园、辅导班学习等等。但被告自婚后脾气日渐粗暴,不仅经常以侮辱的语言对待我,还辱骂我的父母。被告有诸多赌博等不良嗜好,每日都是半夜两、三点回家,回家后便与我进行争吵、辱骂,甚至动手打我,给我造成非常大的心理障碍。我现在生活在恐吓和威胁当中,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证。被告经常负债,我将自己名下的车辆、房产等抵偿被告各种债务。我已经体会不到任何家庭温暖,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们现在已经分居一年以上,矛盾十分尖锐。婚后双方关系尚可,但因性格不和,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另外,被告生活极不规律,收入也不稳定,经常乱发脾气,当着孩子的面使用侮辱性、不堪入耳的语言辱骂我和我的父母,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极不好的影响,被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我与被告之子姜××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孩子有一个健康、幸福的未来,我们双方之间有感情,能够和好。孩子还小,4岁的孩子面临父母离婚对孩子成长很不好,为了孩子我不想离婚。我不愿意跟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但是我跟原告的感情完好,我愿意调整我的态度跟原告继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姜××。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现原告以双方分居一年多,被告脾气暴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良好,且愿意为家庭的稳定付出努力,坚持不同意离婚。为证明被告有暴力倾向,原告申请法院调取2014年5月29日双方发生冲突的报警记录,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原告认为是原告报警,被告询问笔录所述前后矛盾,被告不是受害者,被告认为原告方做笔录的时间在事发后一周左右,不能证明当晚的真实情况。另,原告提交诊断证明、照片证明其本人及家人受伤情况,但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询问笔录、照片、诊断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携手、承担家庭责任的承诺,双方对感情、对家庭都应本着负责的态度。携手一生需要面对诸多困难和考验,婚姻生活因琐事出现摩擦实乃平常,需要双方冷静、理性的对待。同时,原、被告也应正确看待和处理父母、长辈对于婚姻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心智的不断成熟,原、被告应该认识到,夫妻双方才是维持婚姻长久稳定的核心因素,是协调双方家庭关系最重要的纽带,是承担家庭责任最重要的力量。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年纪尚幼,极需父母的关爱和照顾,被告亦当庭承认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问题并愿意为维系婚姻作出努力,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法院希望双方能认真思考婚姻的意义,审慎考量离婚对自己及家庭未来生活的影响,拿出负责任的态度,找到婚姻的出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其余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艳代理审判员 陈 蕾代理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