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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高刑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会珍诈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会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刑执字第245号罪犯李会珍,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9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会珍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会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上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会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会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并于2013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上半年获得表扬奖励及单项奖励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会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会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赵 岩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宝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