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4)钦民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东,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民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赛格新城广场E座。法定代表人许辉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晓东申请执行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李晓东581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晓东581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双方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现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晓东5812元及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钦州仲裁委员会(2013)钦仲案字第16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正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