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学芸与被执行人高章森、刘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芸,高章森,刘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吴学芸,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高中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街道。被执行人高章森,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被执行人刘家萍,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被执行人高章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章森、被执行人刘家萍银行存款2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