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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林淑兰、钟子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林淑兰,钟子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洪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海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林淑兰,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第三人钟子爱,女,49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被告林淑兰、第三人钟子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马 涌审判员 张晓云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