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金某、刘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98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0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9年4月9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章根源。辩护人李夏冰。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5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章根源、李夏冰、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因与被害人刘某丙有借贷纠纷,2014年5月11日晚,金某为了追债将刘某丙分别带到其上古井老家和市区双汇路138号意凯商务宾馆509房间。2014年5月12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金某叫上被告人刘某甲,让刘某甲看管刘某丙,非法限制刘某丙的人身自由。当晚,被告人金某和刘某甲将刘某丙限制在意凯商务宾馆603房间,金某在房间里和周某(另案处理)一同对刘某丙实施殴打。2014年5月13日,金某又带着刘某丙去借钱还债,但未成功,后又带其至金某位于上古井村老家。直至2014年5月13日16时许,刘某丙才乘机逃离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金某被传唤归案,5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前科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光盘一张,证人刘某乙能、周某、张某、叶某、胡某、汤某证言,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章根源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金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应推定的自首;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金某家景不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李夏冰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系自首;主观恶性不大;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后果的不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放弃被害人所欠债务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刘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向被害人索取合法债务实施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有前科并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逃出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已初步掌握相关事实后将被告人传唤归案,被告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再犯罪,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