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珠海辉煌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辉煌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珠海辉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剑辉。委托代理人吴文仪,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燕,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石枚。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辉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帆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剑辉、委托代理人吴文仪、黄晓燕,被告壹帆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喷绘制作、安装服务,工程总价为32.4万元,具体工程量按照实际数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在珠海市珠海大道到湖心路口到高栏港路段所有围挡安装广告画面12,160.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8元计算,共70,529.16元,制作喷绘广告画面9829.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5元计算,共63,891.75元,合计134,420.91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其中安装的广告画共2666张,每张3米长。原告安装的广告画面12,160.2平方米,包括被告提供的广告画面2330.7平方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服务费70,529.16元和广告喷绘费63,891.75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书》、安装广告清单、安装广告的画面照片、安装工人工资、报警回执、珠海交通集体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省道路S366线金湾立交至高栏港段主线改建工程和金湾立交工程施工围蔽广告方案的通知、陈国清与朱剑辉电话录音、短信记录、《工程确认单》等证据材料。被告认可和原告签订了《合同书》,但认为没有实际履行,因为被告中标的工程是第四标段,具体工程内容是安装围挡墙,被告仅是要求原告承揽围挡墙灯布喷绘业务,但原告因为工程量只有七、八千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所以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PVC施工围挡安装工程合同》、艺海广告喷浍印刷加工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与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签订《PVC施工围挡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省道S366(珠海大道)三期主线改建工程IV标(K44+260至K53+350)的围挡安装工程及喷绘广告安装工程,围挡数量暂定为8500米。2013年6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喷绘广告制作、安装服务,喷绘广告制作每平方米6.8元,人工安装费每平方米5.2元,工程总价为32.4万元,具体工程量按照实际数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按照项目进度现金及时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雇请黄某、朱某、陈某、江某、程某等人在珠海大道湖心路口路段到高栏港路段,在工程围挡上安装广告画。广告画大部分是原告制作,被告提供了2330.7平方米的广告画。黄某、朱某、陈某、江某、程某等人根据安装的广告画面积和原告结算安装费。2013年7月4日,黄某、朱某、陈某、江某、程某分别和原告签了《工程确认单》,确认了原告应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安装费。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证人黄某、朱某、陈某、江某、程某出庭作证。上述证人证实,在2013年6月份,受原告雇请,从珠海大道湖心路口路段到高栏港路段,在工程围挡上安装广告画面。广告画是从原告处领取,最后按照领取的广告画的面积结算安装费,原告未支付证人安装费,因为被告未和原告结算。证人陈某还证实,曾看见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个被称为“陈总”的人签合同。被告在庭上陈述,被告施工的围挡喷绘广告安装工程款是11万多,但发包方只认可5万9千多;该工程的广告画制作,被告交给了一家叫艺海广告的公司,根据艺海广告的加工单,艺海广告制作了221幅广告画,每幅3米长。就艺海广告制作的喷绘广告画为何与被告承建的围挡长度有很大差距,被告称自己也制作了一部分广告画,就安装问题,被告称艺海广告只负责画面制作,不负责安装,艺海广告制作的广告画和被告自己制作的广告画是被告的员工安装。被告在本院(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3号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要求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PVC施工围挡安装工程合同》给付工程款,并主张按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要求施工了《PVC围挡板广告》工程,要求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又撤回该项诉请。本院就此询问被告,《PVC围挡板广告》项目的施工内容是什么,实际施工人是谁,被告的代理人称不清楚,未作回答。本院在(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3号案件中,认定被告实际施工围挡安装7485米,被告就此提出上诉,认为是7911米。被告提出,被告承建的围挡工程没有全部进行喷绘广告安装,只是部分需要,原告认可,但认为湖心路口段是全部有广告画面,其他路段是隔3米板贴一张3米长的广告画,但是这样的路段有多少米原告没有量。因原告主张的工程量未经双方确认,原告在庭后认可被告主张的围挡长度7911米,并自愿按照全部路段都是隔3米板贴一张3米长的广告画的方式计算工程量,在诉讼请求上,自愿放弃一半的数额,要求安装服务费35,265元,广告喷绘费31,946元。以上事实,有《合同书》、安装广告清单、安装广告的画面、安装工人工资、报警回执、珠海交通集体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省道路S366线金湾立交至高栏港段主线改建工程和金湾立交工程施工围蔽广告方案的通知、陈国清与朱剑辉电话录音内容、短信记录、辉煌广告工程确认单、《PVC施工围挡安装工程合同》、艺海广告喷浍印刷加工单、(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的承揽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提交的《PVC施工围挡安装工程合同》及被告在(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案件中主张的《PVC围挡板广告》工程款,可以确认被告承包了省道S366(珠海大道)三期主线改建工程IV标(K44+260至K53+350)的围挡安装工程及围挡广告工程。就围挡广告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问题,原告提交了《合同书》、安装广告清单、安装广告的画面、报警回执、珠海交通集体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省道路S366线金湾立交至高栏港段主线改建工程和金湾立交工程施工围蔽广告方案的通知、陈国清与朱剑辉电话录音内容、短信记录、工程确认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用于证实原告施工了珠海大道湖心路口路段到高栏港路段的喷绘广告画制作、安装,该工程是从被告处承揽。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并主张该工程的广告画制作是由艺海广告完成,被告自己制作了一部分,艺海广告制作的广告画和被告自己制作的广告画是被告自己的员工安装,但就上述事实,被告仅提交了艺海广告喷浍印刷加工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主张的艺海广告制作了一部分广告画面和原告主张的被告提供了一部分广告画面相印证,原告主张的安装路段长度7998米和被告主张的工程长度7911米相接近,根据上述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施工了被告承揽的省道S366(珠海大道)三期主线改建工程IV标(K44+260至K53+350)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工程,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喷绘费、安装服务费。关于广告喷绘费、安装服务费的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该事实无法认定。原告主张湖心路口段是全部有广告画面,其他路段是隔3米板贴一块,并自愿按照全部路段都是隔3米板贴一张3米长的广告画的方式计算工程量,原告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事实,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也主张部分路段安装了广告画,但无法确认是如何安装,也未举证否认原告的主张,因此,本院对于工程量采纳原告的意见。就广告喷绘费的单价,与被告主张的艺海广告的单价相当,被告未举证予以否认,对该数额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安装服务费35,265元、广告喷绘费31,946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珠海辉煌广告有限公司安装服务费35,265元。二、被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珠海辉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喷绘费31,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8元,因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94元,由原告珠海辉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47元,被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7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