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2014-1494-刘伟城与陈玉仁、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沈慧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宝丽来木业有限公司,陈玉仁,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沈慧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宝丽来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飞、陈静怡,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玉仁。被执行人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慧真。申请执行人厦门宝丽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1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