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507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负责人吴彬,被告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蔡作斌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成辉,被告上海鸣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鸣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章高峰,被告上海中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榕晖,被告上海广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少平被告蔡作斌,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被告张春丽,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孙清涛,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被告肖雄英,女,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陈巧珍,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被告章高峰,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被告陈榕晖,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阮碧玉,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刘少平,男,汉族,1955年05月8日出生,被告周谢英,女,汉族,1955年04月20日出生,被告肖汤龄,男,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叶洪英,女,汉族,1960年02月02日出生,被告林成辉,男,汉族,1964年06月22日出生,被告黄梅,女,汉族,1966年04月10日出生,被告傅永德,男,汉族,1974年02月28日出生,被告连凤仙,女,汉族,1980年11月06日出生,被告郑木庆,男,汉族,1974年01月03日出生,被告赵卫英,女,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肖木华,男,汉族,1981年08月17日出生,被告王慧,女,汉族,1981年07月09日出生,被告郑成友,男,汉族,1978年01月12日出生,被告郑锦花,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吴陈谷,男,汉族,1962年05月15日出生,被告汤清梅,女,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吴惠文,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郑小峰,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被告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鸣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特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广畅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作斌、被告张春丽、被告孙清涛、被告肖雄英、被告陈巧珍、被告章高峰、被告陈榕晖、被告阮碧玉、被告刘少平、被告周谢英、被告肖汤龄、被告叶洪英、被告林成辉、被告黄梅、被告傅永德、被告连凤仙、被告郑木庆、被告赵卫英、被告肖木华、被告王慧、被告郑成友、被告郑锦花、被告吴陈谷、被告汤清梅、被告吴惠文、被告郑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十一被告名下价值368054.93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鸣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特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广畅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作斌、被告张春丽、被告孙清涛、被告肖雄英、被告陈巧珍、被告章高峰、被告陈榕晖、被告阮碧玉、被告刘少平、被告周谢英、被告肖汤龄、被告叶洪英、被告林成辉、被告黄梅、被告傅永德、被告连凤仙、被告郑木庆、被告赵卫英、被告肖木华、被告王慧、被告郑成友、被告郑锦花、被告吴陈谷、被告汤清梅、被告吴惠文、被告郑小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8054.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鸣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特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广畅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作斌、被告张春丽、被告孙清涛、被告肖雄英、被告陈巧珍、被告章高峰、被告陈榕晖、被告阮碧玉、被告刘少平、被告周谢英、被告肖汤龄、被告叶洪英、被告林成辉、被告黄梅、被告傅永德、被告连凤仙、被告郑木庆、被告赵卫英、被告肖木华、被告王慧、被告郑成友、被告郑锦花、被告吴陈谷、被告汤清梅、被告吴惠文、被告郑小峰名下价值人民币368054.93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