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郭迎花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迎花,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636号原告:郭迎花,女,汉族。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法定代表人:张仲谋,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义生,男,汉族,该村委会会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负责人:陈少华,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郭迎花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三兆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迎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迎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后1360元由原告郭迎花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