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项某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甲,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某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媛媛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某、被告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书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9月相识,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还好,2006年12月12日生育女儿彭某乙。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殴打原告。婚后不到三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与其他女子发生婚外情,后被告保证与其断绝往来,但是被告屡教不改,至今婚外情没有间断,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在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没有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3年2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遂搬回娘家居住,并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再给其一次机会,原告看在女儿的份上原谅了被告。2013年4月14日,被告再次与其他女子发生婚外情,并导致女方怀孕,原告就与被告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亲友劝说撤诉。2013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彭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被告彭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仅仅是目前产生了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还可以,生育子女后,因被告单位同事较多,在外会有应酬,但不经常,每周最多一次。因原告男性朋友给她发短信,所以双方才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也没有婚外情。双方分居时间是2013年的7、8月份。不仅是被告本人,包括被告父母、原、被告的小孩以及双方的朋友都不希望双方离婚,被告一直在努力挽回婚姻,希望与原告一起生活。对于女儿彭某乙,如果原、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抚养,要求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各半承担。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9月相识并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劝说撤诉。2013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有过接触,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际改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没有和好可能,遂起诉来院。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恋爱时间长达四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情等原因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后未能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沟通,相互间多体贴、多关心,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积极改善夫妻关系,为孩子创造健康完整的家庭环境。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项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