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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少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乙、颜某甲与韩某、颜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乙,颜某甲,韩某,颜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少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甲。法定监护人张某乙,系颜某甲之母(身份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孙雪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农民。系张某乙之婆婆。委托代理人贾拥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乙。上诉人张某乙、颜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健青审 判 员  王 茜代理审判员  汪忠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