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世新、曹长芬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舒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叶世新。申请人:曹长芬。申请人叶世新、曹长芬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江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申请人曹长芬因经营缺少资金,先后向申请人叶世新借款28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2013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曹长芬将此前利息付清,并出具一份280000元借条。此后,叶世新多次催要,曹长芬均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该民间借贷纠纷经舒城县晓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曹长芬自愿于2015年元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计算至本协议日期,超过日期利息依还款日期另算)。履行协议时限为2015年元月31日前,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世新、曹长芬于2014年9月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刘新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