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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刑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于长江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长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执字第987号罪犯于长江,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长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长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53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长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