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丙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丙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680号罪犯张丙奎,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丙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该犯曾于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丙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劳积1次、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张丙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丙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马树文审判员 黄智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