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杨建锋与俞海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锋,俞海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6-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锋,住所地:慈溪市。被执行人:俞海隆,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杨建锋与俞海隆(2014)甬慈调确字第4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下宁巷3-2号2幢2单元2410室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并对其购买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鹭沙郡府13幢104室房地产进行了预查封,但该二处房地产暂不宜处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