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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知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甲、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王*甲,王*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9-4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了(2014)潍知初字第279-2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王*乙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原告提出申请,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乙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