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知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甲、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王*甲,王*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9-4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了(2014)潍知初字第279-2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王*乙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原告提出申请,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乙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