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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金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阜阳市金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立华,吴建永,徐其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胜利路**号。负责人马军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保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金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号雪地矿泉水厂*#楼。法定代表人史恒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颖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悦,阜阳市颖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吴立华,男,1980年10月30日生。原审被告吴建永,男,1979年6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其领,男,1978年8月22日生。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西路民主路南侧。负责人吴晓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雅,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远,男,1977年6月12日生。原审被告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市廉州路西段路南拐角楼门市*号。法定代表人陈立芝,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金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83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