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与博兴县嘉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都邦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博兴县嘉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都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张兆和,曹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负责人李元武,行长。被执行人博兴县嘉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慧,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都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胡立跃,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张兆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兆和。被执行人曹孟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博兴县嘉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都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张兆和、曹孟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被执行人张兆和银行存款6558.00元、被执行人曹孟云银行存款168047.00元,共计188205元。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张兆和、曹孟云的部分财产和权益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8672938.30元,本次执行117440.00元,尚有8555498.30元执行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马继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