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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3)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福强,刘兆志,刘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056-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福强。被执行人:刘兆志。被执行人:刘福生。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0)莱阳执字第105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福生的存款。现因办案需要,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福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