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福顶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杜福顶,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文。委托代理人:赖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告:杜福顶,男,住四川省宜宾县。第三人: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白塔园E区。法定代表人:麦满锡。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福顶、第三人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福顶、第三人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福顶、第三人四川省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0元,减半收取11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25元,由原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杨代理审判员 龙科人民陪审员 江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