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于甲与徐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甲,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于甲。委托代理人于乙,系原告父亲。被告徐某某。原告于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及证据: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由于与被告父母的矛盾,双方时有争执。2014年6月23日凌晨,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原告事后报警处理,被告因此被行政拘留三天。2014年6月23日晚原告离开家中,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法医鉴定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原、被告婚后感情较为融洽,由于原告父母的粗暴干预才使双方产生矛盾并逐步激化。2014年6月23日凌晨确实在争执中击打了原告头部,但只是肩膀被咬的本能反应,并无恶意伤害原告的意图。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双方陈述及被告所确认证据,原、被告婚后在与双方父母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并时有争吵。2014年6月23日凌晨,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击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事后报警,被告因此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债权情况: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四、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原告自行承担。五、被告答辩意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目前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原告父母的干涉造成,不同意离婚。裁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于甲和被告徐某某婚前相处时间不长、了解不深,婚后又因与双方父母相处问题产生矛盾、时有争吵,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深厚感情基础。2014年6月23日凌晨矛盾升级,被告在争执过程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导致其受伤,进而造成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的局面。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带来较大的心理阴影,在双方原本薄弱的感情基础上造成难以愈合的裂痕,直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于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于甲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丹(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