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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2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曼超与吕士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曼超,吕士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2318号原告刘曼超,男性,年龄18。被告吕士河,男性,年龄5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曼超诉被告吕士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