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显与被告陈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显,陈珠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10号原告王明显,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陈珠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权利的自愿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明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