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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林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培旭与李月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林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李培旭,男,甘肃省庆城县人。申请人李月芹,女,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培旭、李月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培旭、李月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经庆阳市西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培旭赔偿死者刘英库妻子李月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万元(拾万元整),已于2014年8月30日支付4.2万元,剩余42.8万元于2014年9月9日转入交警队涉案财物专用账户。二、由申请人李月芹向申请人李培旭提供其需要的一切费用票据及相关手续。三、申请人李月芹向申请人李培旭出具谅解书。四、协议作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自双方申请人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追究对方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