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海升能源科贸有限公司与德清晟泰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龙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海升能源科贸有限公司,德清晟泰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龙刚,浙江美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商初字第2-2号原告:日照市海升能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69-5号。法定代表人:申云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悦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晟泰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振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董龙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龙刚。被告:浙江美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振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福艳,该公司经理。原告日照市海升能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晟泰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龙刚、浙江美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董龙刚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直未归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日商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2014年9月12���,本院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向原告日照市海升能源科贸有限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的通知,限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75200元,但原告日照市海升能源科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照市海升能源科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文卓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