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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巴少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巴少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杨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夫妻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酒席,婚后两年未孕。XXXX年X月XX日,被告在兴平市康复医院生一女孩张某乙,生完小孩之后,被告在家和原告父母相处并不融洽,后被告及原告母亲来到昆山,期间频繁吵架,随后原告母亲带小孩回老家。2013年1月3日原、被告发生吵架后,被告搬离与原告住所,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告及亲友多次劝说被告均无效,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无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很好,是因为原告父母的原因原、被告才产生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在陕西省兴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6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张某乙。婚后生活中,被告因房产问题与原告父母存在分歧,进而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2013年1月3日,原、被开始分居。现原告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现婚生女张某乙尚未成年,原、被告均应珍惜现有的婚姻家庭。家庭生活中存在矛盾在所难免,遇到矛盾原、被告应互谅互让、主动沟通、加强理解和信任,努力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娟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