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汪斌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斌,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08号申请执行人汪斌,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年军,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灌南县农业园区。申请执行人汪斌与被执行人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2014)第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48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但房产无产权证,其全部资产等待处理结果,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多家法��查封,但房产无产权证,其全部资产等待处理结果,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劳人仲案字(2014)第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蒋全生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鹏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