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黄超生与杜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生,杜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黄超生,男,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树生,男,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黄超生与被执行人杜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洛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超生因被执行人杜树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偿还其借款15000元的义务,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树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洛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