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中刑监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淮中刑监字第0019号卢明安:你因程玫犯受贿罪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0207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向本院申诉称:1、涉案房子是李桂林、李桂祥两人所买,与程玫无关,程玫没有出一分钱。2、办案机关偏信谎言,骗供、诱供、逼供,制造假案。程玫的陈述,李桂林、李桂祥的陈述都是被逼的。3、开发商王慧俊存在故意报复陷害程玫的情形。故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对本案再审,并改判程玫无罪。本院审查的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你称本案所涉商铺是李桂林、李桂祥购买,不是程玫购买的申诉理由。经查,王慧俊证言证明,盱眙县盱城镇海通时代广场A区4号楼106A室商铺是卖给程玫的,低于市场价卖的原因是程玫做帮办帮了很多忙,且以后还有许多方面要请程玫帮忙,想跟程玫搞好关系。卢寅生证言证明王慧俊以54万元卖一间商铺给程玫,因考虑到以自己名义买不太好就以家人名义买的。另存取款凭证、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真正来源是程玫从自己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提取54万元,当日以李桂林名义付款给盱眙县海通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的来源也印证了程玫买房的事实。故你称涉案商铺系李桂林、李桂祥购买以及王慧俊曾约定以差不多价格再卖一套房子的辩解得不到证人王慧俊等人的证言证实,亦无书面约定证明。此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称本案开发商王慧俊存在陷害报复程玫的申诉理由。经查,程玫在侦查机关曾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其供述与王慧俊、卢寅生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你称王慧俊存在陷害报复程玫的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制造假案的申诉理由。经查,一审阶段程玫在法庭组织下,观看了证人王慧俊、卢寅生等人证言及其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程玫对此未提异议。二审审理过程中,程玫未就非法取证问题提出新的线索和理由。故你称办案机关存在办假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