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监字第9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汉文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等因履行宅基地复核确认职责纠纷行政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一中行监字第920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汉文,男,1917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汝芝,女,1946年7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齐俊国,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洁,男,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邱文彬,男,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干部。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汝福,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赵汉文因履行宅基地复核确认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行终字第148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再审人赵汉文称,原审法院违反了“法无溯及力”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意见》(昌政发(2010)19号)文件的精神,复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村187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赵汝福,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复核意见,依法进行了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宅基地复核确认表》。既然错误的决定被撤销,应该重新作出正确的决定。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疃村187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复核确认,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书面回复,以村委会没有上报为由,拒绝重新进行复核确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而以2012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地为国有土地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12年5月申请确认为187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而2012年国家对该地征收,并不影响申请人对2012年7月6日之前的土地进行确权的请求,原审判决明显违反“法无溯及力”的基本原则。故请求:撤销(2014)一中行终字第1487号行政判决,依法进行再审,要求判令北七家镇政府重新作出复核确认鲁疃村187号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及面积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七家镇政府辩称,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0)19号)第二条的规定,涉案187号院宅基地应当先由鲁疃村村委会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再由鲁疃村村委会将审核公示结果上报北七家镇政府进行复核和备案。现赵汉文在鲁疃村村委会未将涉案187号院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公示情况上报的情形下,要求北七家镇政府进行复核和备案,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北七家镇政府未对涉案187号院宅基地复核备案符合法律规定。现鲁疃村187号宅基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故同意原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赵汉文的再审申请。赵汝福述称,1、赵汝福有两块宅基地,不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要求,但是不能认为赵汝福的一块宅基地被撤销了就表示其他人在该宅基地上享有使用权。2、在涉案187号院拆迁过程中,涉案187号院的面积由拆迁公司丈量,申请人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有宅基地和地上物的主张,在村委会公示期内也无异议。3、申请人出示的证据已经过了时效,不能证明申请人一直享有187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4、现涉案187号院已被收归国有,在国有土地上是不能确认个人有使用权的,故申请人向北七家镇镇政府申请复核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5、申请人是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0)19号)为依据,但该文件是针对拆迁当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情况,是对拆迁对象进行确权。6、北七家镇镇政府在拆迁工作完成后,已不再具备复核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法定授权。北七家镇镇政府无法对申请人的确权要求进行复核,更没有权利在国有土地上复核确认个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查认为,赵汉文要求北七家镇政府履行职责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因未来科技城项目建设,2012年7月6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鲁疃村187号院的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在该诉争的地点上已无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故赵汉文提出的要求北七家镇政府重新对鲁疃村187号院的土地使用权人及面积进行复核确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驳回赵汉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汉文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