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少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少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马某甲,女,1976年7月4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某乙,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树莲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