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3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向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向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372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刘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国超,该支行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向德胜,男,1946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向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殷贤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