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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联全、任联菊与彭作菊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联全,任联菊,彭作菊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联全,退休教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联菊,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作菊,农民。上诉人王联全、任联菊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 涛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冉瑞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奕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