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台州市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君悦大厦b楼921室。法定代表人钱巧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晓岚、易叶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明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员徐长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