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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刑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戴亚雄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亚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执字第961号罪犯戴亚雄,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亚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亚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亚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61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亚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亚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