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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6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会珍、乔保全等与天津市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附加险服务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珍,乔保全,乔宝荣,乔宝凤,天津市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附加险服务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6167号原告张会珍,农民。原告乔保全,农民。原告乔宝荣,农民。原告乔宝凤,农民。被告天津市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附加险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孙迎红,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会珍、乔保全、乔宝荣、乔宝凤与被告天天津市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附加险服务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该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人身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津市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附加险服务中心并未与原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