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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永明与安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明,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明,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红,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凯旋,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永明因与被上诉人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永明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永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永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7588元,由杨永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8元,减半收取8794元,由杨永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