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范春阳与杨志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阳,杨志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范春阳,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陈忠明,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杨志荣,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阳与被告杨志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春阳以其与被告杨志荣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保全费1,170.00元,由原告范春阳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