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红旗与扬州海塞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旗,扬州海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扬邗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被执行人扬州海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康昱。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扬州海塞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东三法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海塞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4181.02元及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扬州海塞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适合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正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