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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海法执字第0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宜都市鑫河船业有限责任公司,杜清河,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海法执字第001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9203-7。代表人:程辉。被执行人:宜都市鑫河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驿马冲村。组织机构代码:76741318-5。法定代表人:杜君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清河。被执行人:罗中。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市鑫河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公司)、杜清河、罗中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武海法商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鑫河公司所有的“宜昌长恒806”轮,并于2014年7月1日和7月31日对“宜昌长恒806”轮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在第二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纪太华以最高应价(以下均为人民币)80万元竞得。拍卖价款在扣除船舶看管费、拍卖产生的费用及本案执行费后,余款582690元全部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且申请执行人未根据法院要求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武海法执字第00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车清瑾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