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麒行非诉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与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申请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麒行非诉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地址:曲靖市麒麟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范全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治勇,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龚鸭富,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麒国土资监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4年4月29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于2012年2月初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村民住宅,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1.2亩,地类属水田。认定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盖村民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对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2亩(800平方米)的行为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处罚,合计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是法律授权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于2012年2月初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村民住宅,经现场勘测建盖房屋占地面积1.2亩,地类属水田的事实客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在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对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未作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首先应当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对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处理,单独作出罚款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作出对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2亩(800平方米)的行为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行政罚款处罚,合计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4年4月29日做出的麒国土资监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玉昆审 判 员 王艳红代理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解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