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崔保华与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保华,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4292号原告崔保华,女,67岁,汉族,农民。被告高岩,男,40岁,汉族,农民。原告崔保华诉被告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约定月利率2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给付55个月的借款利息22000元,合计42000元。被告高岩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届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现借款期限早已超期,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的利率未超出关于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崔保华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给付55个月的借款利息22000元,合计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松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