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黄台岗村。委托代理人徐明伦,系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黄台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