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三终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西兰等六人与被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商丘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西兰,付云诗,付云芝,付云花,付云朋,付云礼,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西兰,女,汉族,1929年9月23日出生,住宁陵县。(系死者付连勤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诗,男,汉族,1954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付连勤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芝,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宁陵县。(系死者付连勤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花,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系死者付连勤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朋,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陵县。(系死者付连勤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礼,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付连勤之子)。以上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刘世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蒋文举,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商丘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秋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招甫,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西兰等六人与被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商丘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赵西兰等六人于2014年5月14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其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赵西兰等六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赵西兰等六人于2014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西兰等六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西兰、付云诗、付云芝、付云花、付云朋、付云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赵西兰、付云诗、付云芝、付云花、付云朋、付云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盛立贞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