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刑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_帕合热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合买提·帕合热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1746号罪犯艾合买提·帕合热丁,男,1956年5月28日生,维吾尔族,文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昆铁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合买提·帕合热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三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片区行政社会事务科出具的贫困证明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合买提·帕合热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鹏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琦云 来自: